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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铁路工程职工大学学生手册

发布时间:2015-03-06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第一条 志存高远,坚定信念。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第二条 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第三条 勤奋学习,自强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第四条 遵纪守法,弘扬正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第五条 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第六条 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第七条 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第八条 强健体魄,热爱生活。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西安铁路工程职工大学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成教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五条  本规定涉及学校学制和教育教学计划的内容,见《西安铁路工程职工大学各专业教育教学计划》。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按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课程的首次考核成绩及重考成绩等均记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学生每门课程的考核资格、毕业设计(论文)资格和毕业答辩资格的取得按西安铁路工程职工大学《学生成绩评定管理办法》和西安铁路工程职工大学《学生毕业设计、毕业答辩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课程考核资格由任课教师和教务部认定,毕业设计(论文)和答辩资格学校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委员会认定。

第十四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课程考核成绩评定,考试课为百分制,考查课为等级制。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教务部规定。

课程考核不及格且未达退学标准者,经教务部登记确认,允许重考不及格课程。每门不及格课程重考次数不超过2次,其中第2次重考安排在毕业设计(论文)学期。一经重考登记,应在规定时间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如有缺考,该课程成绩记“零”分并计入重考次数。

课程考核办法按照西安铁路工程职工大学《学生成绩评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课程结束时由学校安排的考试为首次考试,获得考试资格的学生必须参加考试。未经学校教务部批准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考试成绩记为“无效”,记入不及格门次。

第十六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节,辅导员和学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依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等形式综合评定。

第十七条  对于教育教学计划中尚未修读的课程,有一定基础或已达到其教学要求的学生,可按学校规定程序申请免修。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专业概论、实验课和实践教学环节不能申请免修。

申请免修下学期课程的学生,应当于本学期期末考试周的前2周,向学校教务部提出免修课程申请,经教务部审查同意后,方可免修。经教务部批准同意免修的学生名单,由教务部以“课程免修通知单”的书面形式分发学生班级、学生本人、辅导员及任课教师所在教学单位。

学生免修免考按照西安铁路工程职工大学《学生选修免修免考和跨校选读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凡延长修学年限的学生,对已修读且合格的重修学期的课程均可申请免修。学生应当在开学后的2周内向教务部提出该学期的免修课程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免修。

第十九条  未达退学标准者,允许重修不及格课程。学生重修可以采取降级重修、插班上课、学习网络课程和自修等多种形式。

第二十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以“无效”记,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教育,学生表现较好,对该课程可给予重考机会。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课对待,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学生考勤,应按照西安铁路工程职工大学《学生考勤与销假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生必应当持考试证件参加学校组织的任何考试,并遵守西安铁路工程职工大学《考场规则》,考试证件的使用见《西安铁路工程职工大学学生证件管理办法》。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完成在本校就读专业的学业。特殊情况下,对于一、二年级学生,如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或有特殊困难需要转专业的,可提出转专业申请。原则上一年级可以平级转,二年级降级转。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各专业、班级容量等资源配置情况,在每学期期末确定接收转专业学生条件、名额,并由学生工作部审核汇总后向学校各部门通报。转专业学生在学期末提出书面申请,学生家长(监护人)签字同意,经班级辅导员审查后,由转出班辅导员写出推荐意见,转入班辅导员写出接收意见,经学生工作部审定,上报主管校长批准。批准后通报校内相关部门,转专业手续于每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市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应当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申请转入本校的外地学生应符合西安市户籍政策规定。在上报转学材料时,必应当出具学生简明登记表和学生在校学习成绩单,并经学校学生工作部审批、盖章。因病转学者还需附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

申请转入本校的学生,入学当年的高考分数不得低于本校转入专业当年最低录取分数线。原则上不允许平级转学。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它费用。

学生转专业、转院系按照西安铁路工程职工大学《学生转专业、转院系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法定学制2年。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应当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二)请假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三)在规定的弹性学限内,因某种特殊原因及困难等应当暂时中断学业者;

    (四)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持续休学。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相关规定执行。休学学生户口不变更。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三十一条  复学与持续休学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期满前的学期末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或持续休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应当向学校提交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外地学生可寄交),经学校或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或持续休学资格,予以退学。

(四)休学学生复学后均应降级编入原专业。当降级无后续专业时,按本规定第三十六条执行。

第五节  升级、跳级、留(降)级、退学与试读

第三十二条  升级:学生学完本专业本学年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且未达留(降)级条件的,准予升级。

第三十三条  跳级: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按高年级教育教学计划进行考核,主干课程达到“良好”或80分以上,经学校批准,允许办理免修并跳级。

第三十四条  未达到第三十七条退学条件的学生,因学习困难或未达到毕业条件或有其他特殊情况,可申请留(降)级,延长学习时间。

第三十五条  申请留(降)级学生必应当在期末考试周的前2周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自提出申请后的下一个学期起编入下一年级。

第三十六条  申请留(降)级无后续专业时:

(一)由学生自己选择校内相近专业,校内无相近专业时可以选择类似相近专业;

(二)由学生自己选择相同学制的专业,三年制可以选择二年制,但二年制不能选三年制;

(三)本科可以选专科(高职),专科(高职)不得选本科;

(四)选定的专业,其课程与原专业差异较大时,必应当修读和参加考试。修读课程由学生提出申请,学生所在班辅导员审核,报教务部批准备案;

(五)由学校指定专业或做出其它决定。

第三十七条  对达到下列情况之一者,下达书面警示及至退学处理:

(一)累计不及格课程门数未达退学规定,通知所在班辅导员和学生本人,给予书面警示;

(二)累计不及格课程门数达到学校留(降)级规定,给予留(降)级;

(三)累计不及格课程门数达到退学要求的学生,给予退学;

(四)在校时间(含休学)超过其学制2年时未完成学业者,给予退学;

(五)休学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不符合持续休学者,给予退学;

(六)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给予退学;

(七)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给予退学;

(八)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给予退学;

(九)本人申请退学的,准予退学;

(十)学生如要报考其他高校,应当先办理退学手续。

在本条的款项中累计不及格课程门数时,形势与政策课、军事理论课、军训、健康教育课、公共体育课、任选课、辅修课程不及格课程不计算在课程门数内。

第三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九条  退学的学生,应自学校批准之日起,在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办理。

第四十一条  试读:已达退学条件的学生,累计不及格课程门数超过学校规定,如平时表现良好,未受任何处分,或受到记过及以下处分后取得学校及以上奖励,可申请试读一次。

(一)申请试读必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学生试读申请表”。

(二)试读生必应当留(降)级学习,试读时间限定为一年,并按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降级试读无后续专业时,按本规定第三十六条办理。

(三)试读期满累计不及格主干课程达到三门,终止试读协议,按退学处理。

(四)试读期间,受警告以上处分者,给予退学。

第四十二条  学生因各种原因延长学习年限,在校期间应按规定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关于结业生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的规定

(一)因课程成绩考核不及格或毕业论文(设计)及答辩而未达到毕业标准的学生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者,在结业后一年内可向学校申请参加由学校安排的考试,考试及格换发毕业证书。

(二)实习不及格,如结业后从事与实习内容相近的工作,可由工作单位开具鉴定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经学校教学部审查合格、学校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三)结业换发毕业证书中毕业时间,按换发证日期填写。

(四)结业后一年内不重修(重做)或重修(重做)不及格者,以后不再准许重修(重做)。

第四十六条  对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学生应当按入学时确定的学习类型和学习形式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四十八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陕西省教育厅注册,并由陕西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四十九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与专业相关的资质证书课程,在学校培训并达到该证书要求者,学校发给相应的专业资质证书。

第五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陕西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一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由学校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节  学籍处理程序

第五十二条  凡涉及休学、复学、提前或延期毕业、辅修、跳级、申请留(降)级、退学、转专业、转学、专科(高职)升本科、本科转专科(高职)等各种学籍变异的,或因在学期间出国、应征入伍等影响学业正常进行的,以及其它涉及学生自身学业问题的情形,一律应当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请求及相关证明材料,学生家长(监护人)签字同意,经班级辅导员初审,教务部审核签字,学生工作部审定,上报主管校长批准,对学生的退学处理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五十三条  有关学籍问题的申请、咨询、诉求的受理单位为学校学生工作部,也可直接向学校教务部进行咨询。有关学籍问题的处理,经办单位为学生所在班辅导员,审定部门为学校学生工作部(学籍处理工作联席会),并上报主管校长批准,对学生的退学处理报校长办公会审批,结果上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教务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学校学生工作部担负公示、通报职责,并负责通报学生班级辅导员及学生本人。学校其他部门担任执行职责。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四条  学校应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五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校务公开、学生代表提案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六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出版、印刷、散发未经学校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八条  学生可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西安铁路工程职工大学《学生团体组织管理办法》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学生团体应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九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研、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课外活动应当在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下进行。

第六十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校将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纳入学生教育计划,由校团委根据相关文件组织实施。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六十一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六十二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由学校保卫科处理。

第六十三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有关规定详见西安铁路工程职工大学《学生公寓(宿舍)管理办法》。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四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艺术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进行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对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将推荐参加市级以上各种评优活动。

学生奖励按照西安铁路工程职工大学《学生奖励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十六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要与学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六十七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环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合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详见西安铁路工程职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

第六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

第七十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七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七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七十三条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七十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组成。

第七十五条  学生如对学籍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应当要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七十七条  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八条  从处理或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陕西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十九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十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在我校接受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和学校其他有关对成人学生的管理规定实施。

第八十二条  本校与其他教育机构联合举办的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学籍,按照其他教育机构与西安铁路工程职工大学联合制订的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十三条  本规定由西安铁路工程职工大学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八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西安铁路工程职工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学生考勤及请销假制度

第一条  每学期开学,学生必须按时报到,按程序办理 交费和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且逾期两周仍不能到校注册者, 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条  学生上课、实习、实验、早操、军训、集会等项活动,均应实行考勤制度。考勤由辅导员或辅导员指定的学生负责执行。负责考勤的人员每天必须认真填写记录,坚持实事求是,不徇私情,秉公办事。凡由学生干部负责考勤辅导员每周必须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三条  每个月底,辅导员对本班级学生的考勤情况 进行一次汇总,于次月5日前报学生工作部审核备案,学生工作部将不定期抽查学生考勤的执行情况。对考勤出入较大或谎报出勤率的班级要追究当事人和辅导员的责任。

第四条   旷课时数以50分钟为一个学时单位(以下相同);三次迟到或三次按旷课一小时计;大三年级允许学生到微机室、图书馆或阅览室等处自主择场所学习,但不得无故在宿舍内或在校园里逗留。辅导员对学生的旷课行为,应 本着防微杜渐、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并按照《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学生工作部处理,不得偏袒、隐瞒,以至贻误学生。   

第五条  学生因事因病不能上课或需要外出时,须事先向辅导员讲明原因并履行请假手续。具体程序是,先写请假条,经批准后可离校或回宿舍。事后应到辅导员处办理销假手续,假条由考勤员负责保存备查。

第六条 学生请事(病)假的审批权限为:一天以内由辅导员审批;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经辅导员签注意见后由学生工作部审批;三天以上经辅导员和学生工作部签注意见后由主管领导审批。

第七条  学生除因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一般不得事后补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离开(包括超假)者,均以旷课论。学生如需要续假,则应当通过书面或电话的形式提前办理续假手续。通常情况不得委托别人口头代为请假。

第八条 节假日(含双休日)需离校外出或回家的学生,必需放假前一天下午17时前在班级办理登记手续,由班长负责填写《假日去向登记表》(一式2份),经辅导员签注意见后,一份留辅导员留存,一份交公寓管理人员备查;若需携带大件物品外出时,必须先由公寓管理人员审验后,出据有关证明,学生持证明交门卫验证后,方可离开学校。

第九条  每学期结束前,班主任应将本班级学生的考勤情况及时汇总,认真填入《学生综合情况通知书》,告知学生家长。学生毕业时,应将其在校期问的考勤情况同时载入本人档案,作为向用人单位推荐安置就业的依据之一。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凡与本制度不一致处,均以此以准。

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的教育和管理工作,保持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和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秩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人才,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籍全日制普通高职(大专)学生和成人大专学生。

第三条  学生工作部为全校普通高职(大专)学生和成人大专学生违纪处分的处理和执行部门。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

第四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要与学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三章  违纪处分

第六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环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和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科研工作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触犯国家刑律,违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受到司法、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者。 

(一)被判处以管制、拘役或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视其情节和事实,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四)凡以各种方式进行赌博或提供赌具、赌场者,应给予处分:

(1)首次参与赌博或围观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召集并参与赌博者;提供赌具和赌博条件者,除没收赌具、赌资外,给予记过处分。

(3)多次聚众赌博,经劝阻仍不改过或态度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经劝说放弃活动者,不予追究。经批评教育无效,并造成严重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考试作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替他人考试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请他人替考或一学期内连续2次考试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作弊情节严重并在校内外影响恶劣,学生无悔改表现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内确有改,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留校察看期为一年。留校察看期间表现突出者,可以提前解除,经教育仍表现不好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学生不给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一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和私人财产者,除追回脏款、脏物和赔偿损失者外:

(一)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上或多次作案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的处分。

(三)经公安保卫部门确认为撬窃虽未得逞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下或经常小偷小摸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屡教不改者加重处分。

以上由学校保卫科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交学生工作部具体实施处分。

第十二条  肇事、预谋策划或参与打架斗殴,提供伪证或凶器者。

(一)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滋事、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致他人重伤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预谋策划者

(1)预谋策划勾结他人打架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建议追究刑事责任。   

(三)参与者   

(1)凡参加打架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 

(2)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假证者   

(1)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假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2)当事者犯此款加重一级处分。   

(五)为他人打架提供条件和凶器者。   

(1)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造成严重后果者,给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打架过程中,持械伤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在处理打架事件中,用钱或其它形式私下解决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以上由学校保卫科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交学生工作部具体实施处分。

第十三条  破坏教室、公寓和校内其他公共财物和设施者。

(一)过失损坏公物者,除照价赔偿外,给予批评教育;若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违反学校用水、用电规定以及宿舍楼区、教学区有关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者,除赔偿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有意损坏公共财物和设施,造成严重后果者,除赔偿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在校内酗酒、猜拳行令、闹事、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合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制止。不听劝阻或制止者,对参与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对组织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恶语伤人,诬辱他人人格者,除当面道歉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六条  在学生公寓私自留宿校外人员,首次发现后给予口头警告,两次以上劝阻不听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学校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不允许学生在校外私自租住,首次发现后给予口头警告,两次以上劝阻不听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学校要求学生严谨治学,任何弄虚作假行为都应该受到批评。其中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在校学生的证件,按照西安铁路工程职工大学《学生证件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涂改、伪造、转借证件者,除因此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自负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九条  传播、制作、贩卖淫秽书画、录像带、磁带等物品者,上学期间擅自去社会营业性娱乐场所从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凡参与传播、制作、贩卖淫秽书画、录像带、磁带等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学生在校不得出版、印刷、散发未经学校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违反校规,不听劝阻,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违反校规,不听劝阻,到校外非法网吧上网者,首次批评教育,累计两次给予警告处分,累计三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四次给予记过处分,累计五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累计六次及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上学期间擅自到社会上营业性录像厅、游戏厅、歌舞厅等娱乐场所从业者,一经发现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十条  隐匿、拆毁他人邮件,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和学校管理人员依据法规执行公务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后果严重者加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下列学时者(擅自离校一天按旷课六学时计算,节假日除外),视情节和认错态度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无故旷课累计达到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无故旷课累计达到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无故旷课累计达到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连续旷课一周或无故旷课累计达到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达到60节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无故旷课在10学时以内(或两天),须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由辅导员核实后给予批评教育;无故旷课在10学时以上20学时以下,辅导员须及时提出口头警告,并通报学生工作部。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团体应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按照《学生团体组织管理办法》的要求,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未经批准擅自组织社团并从事非法活动、或已被注销资格但仍按照社团名义活动且不听劝阻者,除对其组织予以取缔,责令组织者写出深刻的书面检查外,给予主要当事人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者。可减轻或免予纪律处分。

(一)违纪行为发生后,认错态度好,并能主动揭发其它违纪行为且平时表现良好者。

(二)对于确属偶然违纪且平时一贯表现较好者。

(三)违纪行为发生后,在组织未调查之前,能主动承认错误,并揭发他人违纪行为者。

(四)非主观违纪,且有立功表现者。

第二十四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识态度差或设法隐瞒者;   

     (二)多次违纪,受过处分者;   

     (三)在校外违纪,破坏学校声誉者。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违纪行为,可参照类似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  处分决定和申诉程序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学生处分首先由学生所在班辅导员出具书面材料,并签署处理意见后,报学生工作部审核。记过及其以下处分由学生工作部提出研究意见,报主管校长审定。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由学生工作部提出处理意见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二十七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条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三十一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组成。

第三十二条  学生如对学籍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应当要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四条  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五条  从处理或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陕西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被开除学生已交学费不予退还。

第三十七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十八条  凡受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学生,能认真改正错误,并有明显进步的。可申请解除或撤消其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半年后方可撤消处分,留校察看处分的撤消以察看期为准。申请解除或撤消处分的学生,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辅导员签署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审核并批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由西安铁路工程职工大学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中涉及学生申诉部分按照西安铁路工程职工大学《学生申诉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西安铁路工程职工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学 生 申 诉 规 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学校处理行为,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学校依法行使管理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西安铁路工程职工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认为学校做出的与学生权利义务有关的处理决定或者违规、违纪处分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申请、做出申诉处理决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处理学生申诉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捷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学校教育行政管理权的依法行使。

第二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织

第四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本校学生校内申诉事宜。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其组成人数应当是单数。

职能部门负责人包括党办、校办、教务部、学工部、校团委、公安科负责人各一人。

教师代表二人。教师代表应当具有讲师以上职称,并且不能同时兼任行政职务。

学生代表由校学生会选派五至七人担任。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教师代表任期二年,学生代表任期一年,可以连选连任。

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辞职或者被免职的,由原单位重新选派。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主席由参加委员会的校领导担任。副主席由参加委员会的校办负责人担任。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是否受理学生申诉申请;

(二)召集和主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

(三)在委员会意见不统一时,做出相关处理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席缺席时,由委员会副主席代行上款所列职权。

第九条  校党委纪检组下设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学生申诉的申请和受理

第十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与学生权利义务有关的处理决定或者违规、违纪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 学生依照本规定要求应当在收到学校处理、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耽误申请期限,视为放弃申诉权利。但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明显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者明显不合理的,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席同意,可以予以受理。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诉人姓名、性别、年龄、学号、所属年级和专业;

(二)申诉事项和理由;

(三)申诉要求;

(四)本人联系方式;

(五)申诉人本人亲笔签名;

(六)申诉日期。

学生申诉申请书应当附学校处理、处分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申请人可以同时提交相关证据。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学生申诉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

学生申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提出予以受理的建议,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席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通知书应当附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名单。

学生申诉申请经审查不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根据情况分别做出下列决定:

(一)申诉事项不属于申诉范围或者无正当理由超过申诉期限的,提出不予受理的建议,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席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通知书应当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二)申诉书内容欠缺的,应当责令申诉人限期补正;超过指定期限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诉权利。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学生书面申诉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是否被受理,逾期视为受理申请。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受理通知书和不受理通知书应当盖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印章。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申请处理期间,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应当停止执行。

原处理、处分部门或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可以决定停止执行。

第四章 学生申诉的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受理学生申诉的,应当召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对学生申诉进行审查并做出复查结论。

出席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做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有关部门调取原处理或者处分的相关材料和证据。原处理或者处分部门应当同时提交对原处理、处分决定的书面说明和答复。

申请人可以查阅原处理、处分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证据和书面说明答复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得拒绝。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原处理或者处分部门和第三人的意见。调查和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书面陈述或者现场陈述和答辩的方式进行。

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应当采用现场陈述和答辩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申请人认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与本申诉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申诉公正处理的,有权申请该委员回避。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认为自己与本申诉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记录人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和勘验人员。

相关人员的回避,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表决确定。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按照下列程序组织:

(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席宣布会议开始,并宣布案由;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相关人员就有关事实、证据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出席会议的委员对相关事实、证据和依据进行审查和评议;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出席会议的委员进行表决。决议应当得到出席会议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决议应当按照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席的意见做出。

(五)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席宣布会议结束。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采用现场陈述和答辩方式审查学生申诉的,按照下列程序组织:

(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席宣布会议开始,并宣布案由;

(二)由原处分或者处理决定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证据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人就原处分或者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和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

(四)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席主持下,申请人和做出原决定的经办人进行质证和辩论;

(五)申请人和做出原决定的经办人作最后陈述;

(六)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席宣布申请人、做出原决定的经办人、证人等退场;

(七)按照本对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做出决议。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由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组织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的,会议笔录还应当由申请人、参加会议的原决定经办人、证人等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决议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原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无重大程序缺陷,应当决定维持;

(二)原决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处理明显不当的,或者有重大程序缺陷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提出改变原决定的建议,提交学校或者学校相关部门重新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书的,上款所列期限自申请人提交补正申请书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 申诉处理决定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决定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和依据;

(二)决定的理由;

(三)当事人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申诉的权利和期限;

(四)做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申诉处理决定通知书应当加盖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印章。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不得就同一事项再次提出申诉申请。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的学生,是指具有西安铁路工程职工大学学籍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成教学生。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内、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授权校党委纪检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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