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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苟海旭处分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11-05

处分决定书

 

2010级道桥2班苟海旭休学期满未按照规定时间前来学校申请复学。

根据《学生手册》《学籍管理规定》第七章第四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休学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不符合持续休学者,给予退学。苟海旭同学已违反《学生手册》中规定,经2021年10月28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对苟海旭同学予以自动退学处理。

根据我校《学生手册》中《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四章第三十四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时,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西安铁路工程职工大学

                                  2021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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