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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铁路工程职工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4-09-2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根据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籍全日制普通高职(大专)学生和成人大专学生。

第三条  学生工作部为全校普通高职(大专)学生和成人大专学生学籍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凡根据国家录取规定被本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的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报到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两周不报到或超假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入学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需进行体检复查。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学生入学后,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必须持学生证按规定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暂缓注册,否则以旷课论。超过两周未注册又无正当事由者,予以退学处理。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缓交学费,期限为三个月。逾期不交纳学费者,取消注册资格。

第三章   成绩考核

第九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课程的首次考核成绩及重考成绩等均记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  学生每门课程的考核资格、毕业设计(论文)资格和毕业答辩资格的取得按西安铁路工程职工大学《学生成绩评定管理办法》和西安铁路工程职工大学《学生毕业设计、毕业答辩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课程考核资格由任课教师和教务部认定,毕业设计(论文)和答辩资格由学校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委员会认定。

第十一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课程考核成绩评定,考试课为百分制,考查课为等级制。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教务部规定。

课程考核不及格且未达退学标准者,经教务部登记确认,允许重考不及格课程。每门不及格课程重考次数不超过2次,其中第2次重考安排在毕业设计(论文)学期。一经重考登记,应在规定时间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如有缺考,该课程成绩记“无效”并计入重考次数。

课程考核办法按照西安铁路工程职工大学《学生成绩评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课程结束时由学校安排的考试为首次考试,获得考试资格的学生必须参加考试。未经学校教务部批准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考试成绩记为“无效”,记入不及格门次。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具体按照西安铁路工程职工大学《学生操行考核办法》,采取个人小结,辅导员和学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依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等形式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对于教育教学计划中尚未修读的课程,有一定基础或已达到其教学要求的学生,可按学校规定程序申请免修。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专业概论、实验课和实践教学环节不能申请免修。

申请免修下学期课程的学生,应当于本学期期末考试周的前2周,向学校教务部提出免修课程申请,经教务部审查同意后,方可免修。经教务部批准同意免修的学生名单,由教务部以“课程免修通知单”的书面形式分发学生班级、学生本人、辅导员及任课教师所在教学单位。

学生免修免考按照西安铁路工程职工大学《学生选修免修免考和跨校选读管理规定》的规定办理。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五条  凡延长修学年限的学生,对已修读且合格的重修学期的课程均可申请免修。学生应当在开学后的2周内向教务部提出该学期的免修课程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免修。

第十六条  未达退学标准者,允许重修不及格课程。学生重修可以采取降级重修、插班上课、学习网络课程和自修等多种形式。

第十七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以“无效”记,不准正常补考,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确实有悔改表现的,经教务部门批准,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八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课对待,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学生考勤,应按照西安铁路工程职工大学《学生考勤与请销假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学生必应当持考试证件参加学校组织的任何考试,并遵守西安铁路工程职工大学《考场规则》,考试证件的使用见《西安铁路工程职工大学学生证件管理办法》。

第四章  升级与留级

第二十条  升级:学生学完本专业本学年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二十一条  跳级: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如本人申请跳级,按高年级教育教学计划进行考核,主干课程达到“良好”或80分以上,经学校批准,允许办理免修并跳级。

第二十二条  未达到第二十五条退学条件的学生,因学习困难或未达到毕业条件或有其他特殊情况,可申请留(降)级,延长学习时间。

第二十三条  申请留(降)级学生必应当在期末考试周的前2周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自提出申请后的下一个学期起编入下一年级。

第二十四条  申请留(降)级无后续专业时,按照《西安铁路工程职工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办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按照学校规定进行补考。经过补考一学期或一学年累计有三门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降)级。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留(降级)规定时,可跟班试读,准予第一学年结束时再补考一次。补考后视全学年成绩决定升级或留(降)级。

第二十六条  留(降)级学生应再次交纳学费,不交费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七条  留(降)级学生必须重修全部课程。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级一次,超过者,令其退学。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法定学制2年。

学生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应当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二)请假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三)在规定的弹性学限内,因某种特殊原因及困难等应当暂时中断学业者;

(四)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持续休学。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三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一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相关规定执行。休学学生户口不变更。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三十二条  复学与持续休学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期满前的学期末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或持续休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应当向学校提交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外地学生可寄交),经学校或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或持续休学资格,予以退学。

(四)休学学生复学后均应降级编入原专业。当降级无后续专业时,按照《西安铁路工程职工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办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因某种原因(含在校生出国)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学生工作部签署意见,学校批准,可予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待遇。

第三十四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学期开学前一个月持有关证件,向教务处申请复学,经批准同意后编人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3、要求复学的学生,必须持当地乡、村以上政府的政治表现证明,如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保留人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它学校。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完成在本校就读专业的学业,原则上不得转专业、转学。特殊情况下,对于一、二年级学生,如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或有特殊困难需要转专业的,可提出转专业申请。原则上一年级可以平级转,二年级降级转。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七条  学校学生转专业、转院系按照西安铁路工程职工大学《学生转专业、转院系管理规定》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九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市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应当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十条  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它费用。

第七章  退学与试读

第四十一条  对达到下列情况之一者,下达书面警示及至退学处理:

 (一)累计不及格课程门数未达退学规定,通知所在班辅导员和学生本人,给予书面警示;

 (二)一学期或连同以前各学期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到四门(含四门)以上的学生应予以退学。

 (三)在校时间(含休学)超过其学制2年时未完成学业者,给予退学;

 (四)休学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不符合持续休学者,给予退学;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给予退学;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给予退学;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给予退学;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准予退学;

 (九)学生如要报考其他高校,应当先办理退学手续。

  在本条的款项中累计不及格课程门数时,形势与政策课、军事理论课、军训、健康教育课、公共体育课、任选课、辅修课程不及格课程不计算在课程门数内。

第四十二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三条  退学的学生,应自学校批准之日起,在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四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西安铁路工程职工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办理。

第四十五条  试读。已达退学条件的学生,累计不及格课程门数超过学校规定,如平时表现良好,未受任何处分,可申请试读一次。已达退学条件的学生,受到记过及以下处分之后,在学习方面取得校级以上奖励,可申请试读一次。

(一)申请试读必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学生试读申请表”。

(二)试读生必应当留(降)级学习,试读时间限定为一年,并按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降级试读无后续专业时,按照《西安铁路工程职工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办理。

(三)试读期满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到三门,终止试读协议,按退学处理。

(四)试读期间,受警告以上处分者,给予退学。

第四十六条  学生因各种原因延长学习年限,在校期间应按规定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关于结业生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的规定

(一)因课程成绩考核不及格或毕业论文(设计)及答辩而未达到毕业标准的学生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者,在结业后一年内可向学校申请参加由学校安排的考试,考试及格换发毕业证书。

(二)实习不及格,如结业后从事与实习内容相近的工作,可由工作单位开具鉴定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经学校教学部审查合格、学校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三)结业换发毕业证书中毕业时间,按换发证日期填写。

(四)结业后一年内不重修(重做)或重修(重做)不及格者,以后不再准许重修(重做)。

第五十条  对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学生应当按入学时确定的学习类型和学习形式获得学历证书。

第五十二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陕西省教育厅注册,并由陕西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五十三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与专业相关的资质证书课程,在学校培训并达到该证书要求者,学校发给相应的专业资质证书。

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陕西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五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由学校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学籍处理程序

第五十六条  凡涉及休学、复学、提前或延期毕业、辅修、跳级、申请留(降)级、退学、转专业、转学等各种学籍变异的,或因在学期间出国、应征入伍等影响学业正常进行的,以及其它涉及学生自身学业问题的情形,一律应当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请求及相关证明材料,学生家长(监护人)签字同意,经班级辅导员初审,教务部审核签字,学生工作部审定,上报主管校长批准,对学生的退学处理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五十七条  有关学籍问题的申请、咨询、诉求的受理单位为学校学生工作部,也可直接向学校教务部进行咨询。有关学籍问题的处理,经办单位为学生所在班辅导员,审定部门为学校学生工作部(学籍处理工作联席会),并上报主管校长批准,对学生的退学处理报校长办公会审批,结果上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学生工作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十八条    学校学生工作部担负公示、通报职责,并负责通报学生班级辅导员及学生本人。学校其他部门担任执行职责。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在我校接受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和学校其他有关对成人学生的学籍管理规定实施。

第六十条   本规定由西安铁路工程职工大学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西安铁路工程职工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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