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计划经济体制时代,我国的高等教育采用的是一种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模式,在那种统包统分的就业方式下,学校和学生没有发展的内在动力和外在压力,而用人单位没有选人的自主权。为了更好地促进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近年来,大学生就业制度的改革迈出了较大的步伐。
1、 毕业生就业的原则和制度。
当前,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高等教育由精英化向大众化的转变,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形势发生了极大的变化。面对新的形势,国家确立了“市场导向,政府宏观调控;学校推荐,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制度。毕业生就业按照“公开、公正、择优、自愿”的原则。
2、 定向生原则上按入学时合同就业。
如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原画定向单位就业的毕业生,须征得原单位的同意,报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并交纳相应的违约金和培养费后,可调整就业单位。
3、 享受国家专业奖学金及受艰苦行业、地区或特殊岗位定向奖学金的毕业生就业政策。
享受师范、农林、民族、体育、航海等国家专业奖学金及享受艰苦行业、地区或特殊岗位定向奖学金的毕业生原则上按国家计划就业,对不服从就业计划自谋职业的,需补缴在校学习期间普通专业的学费井返还定向奖学金、专业奖学金。
4、结业生的就业政策;
结业生就业必须在《就业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在规定时间内未联系单位的,由学校将其档案、户籍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家居农村的保留非农业户籍),自谋职业。
5、有病毕业生的就业政策;
学校应在毕业生毕业前认真负责地对毕业生进行健康检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让其回家休养。一年内治愈的(须经学校指定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随下一届毕业生就业;一年以后仍未痊愈或无用人单位接收的,户籍关系和档案材料转至家庭所在地,由其自谋职业。
6、来自边远省区毕业生的就业政策
来源于边远省区的本、专科毕业生,只要是边远省区急需的,原则上应回生源省区就业。边远省区特指以下10个省、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黑龙江省、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7、毕业生自费出国留学的政策
毕业生可以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毕业生不参加就业,凭国(境)外大学的录取通知书,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经学校教务和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不列入就业计划。毕业生集中离校时未办妥手续的,原则上将其户口转至家庭所在地,继续办理出国手续。
8、学生就业的最新政策
2002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以19号文件转发了教育部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呕意见的通知》,同年10月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经国务院同意,联合发出了《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2003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又以49号文件下发了《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通知》,进一步明确了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坚持“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双向选择”的制度,并对各级政府、高等学校、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在就业问题上做出了全新的规定。
(1)大学生凭报到证和录用书可在省会城市落户。除直辖市外,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放开对吸收高校毕业生落户的限制。省会以上城市也要根据需要,放宽高校毕业生就业落户规定,简化手续。公安部门对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定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办理落户手续。
(2)大学毕业生的户籍可以在学校保留2年。根据规定,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档案管理机构对保管其档案免收服务费。学校可根据本人的意愿,将其户口转至入学前户卅所在地,或2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高校,待落实工作单位,将户口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对于超过2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学校和档案管理机构将其在校户口和档案迁回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3)取消对毕业生就业的不合理收费。为了使大学毕业生能够顺利就业、满意就业,国家取消对高校毕业生收取的城市增容费、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费、出系统费等不合理的收费,真正实现人才的自由流动、合理流动。
(4)国家鼓励大学毕业生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对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公安机关要放宽建立集体户口的审批条件,及时办理落户手续;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交纳社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保障其合法权益。
(5)国家鼓励和支持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和自由职业的毕业生,可将档案存放在其常住地经人事部门授权的人才交流机构或县级以上政府授权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并按当地政府的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为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工商和税收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积极给予支持。
(6)国家鼓励大学毕业生到西部去、到基层去、到农村去、到中小企业去就业。国家规定对于原籍在中、东部的大学毕业生到西部工作,实行来去自由的原则,大学毕业生可提前定级,放宽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评定标准,适当提高工资标准。
(7)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凡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条件的地区由地方政府确定,在现有渠道中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小额贷款和担保。
(8)毕业生办理户口和人事档案手续提供便利。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本人要求户口和人事档案保留在学校的,按规定保田2年。毕业半年以上未能就业并要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持学校证明到人举前户籍所在地城市或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