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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4-09-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对家庭经济困难的认定工作。根据上级文件(教财[2007]8号、陕教资[2007]60号)精神,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把贫困生资助工作做实做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校高职计划内全日制在校学生中,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 根据陕政发[2007]26号文件精神,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 根据陕政发[2007]26号文件精神,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任为组长、资助管理中心相关人员、学生辅导员等组成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委会、团支部及学生代表等参加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班委会、团支部及学生代表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2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全校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名单,由学校资助中心汇总后公示,并存档。

第三章 认定范围与条件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第八条 学生本人或班级能够证明学生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200元(西安市雁塔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200元/月、人),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申请者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一)城镇低保户或农村低保户家庭;

(二)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

(三)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四)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五)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六)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

(七)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

(八)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九条 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申请者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一)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二)父母重病或单亲且来自贫困及边远地区的学生;

(三)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四)其他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第十条 学生或学校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家庭拥有企业、汽车、豪华楼房的;

(二)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三)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

(四)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五)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六)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七)父母有一方是财政供养人员的;

(八)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将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

第十三条 学校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调查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认定申请表》),未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需要申请认定的,要如实填写《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所在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只提交《认定申请表》。

第十四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安排布置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调查表》。

第十五条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认定申请表》和《调查表》,按照上述认定条件,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十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先向各班级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班级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各班级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八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班级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的《认定申请表》和《调查表》,并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将最终结果通知各班级认定工作组。各班级认定工作组正式通知被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向“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输入有关个人信息资料,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接受对认定工作的投诉,并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学校和各班级每学年将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记录。

第二十条 各班级应主动发现家庭确有经济困难,但本人没有提出认定申请的学生;同时鼓励家庭经济状况好转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自愿申请退出“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一条 各班级应加强对学生进行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随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西安铁路工程职工大学学生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助学金和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高职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奋发成才,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切实做好国家助学金和励志奖学金评定和管理工作,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学生,是指我校计划内全日制高职班(不含成招学生)的在校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分别用于奖励我校高职计划内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用于奖励我校高职计划内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资助标准具体分为两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3500元,一般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2500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名额以省教育厅下达的指标数为准。国家助学金资助名额以省教育厅下达的资助金额为基准,按照我校情况确定资助的指标数。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与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满足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2、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秀。热爱所学专业,上学年所学课程考试一次通过且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综合考评名次在本专业前8%以内;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国家助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

(一)不得参加国家助学金的评定

1、考试作弊者;

2、受到纪律处分者;

3、弄虚作假,伪造或涂改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材料者;

4、学习态度不端正,凡有无故旷课,一周内无故迟到(早退)2次以上,一学期内无故不交作业2次以上,无故迟到(早退)5次以上,事假1周以上等行为之一者;

5、生活不够节俭,有购买并使用超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或特别困难学生生活水平者,或在外租房、酗酒、抽烟、赌博、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或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者。

(二)不得参加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

l、有反对社会主义祖国、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言行者;

2、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或社会公德行为受到纪律处分者;

3、参与不健康活动者,有其他违纪或者不诚实守信行为者;

4、上学年所学课程考试成绩有不及格者;

5、不积极参加学校及办学部门组织的各种活动者;

6、生活不节俭,在外租房、酗酒、抽烟、赌博、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或有其它超出学生消费水平的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者。

第三章  申请、评审与发放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每学年评审一次,每年9月份受理申请。

第九条  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基本申请条件,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班级认定评议小组(以下简称“班级评议组”)共同完成:

1、班级评议组要认真评议,确定本班级国家助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资格。班级评议组完成初审工作,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审核;

2、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要将获资助及获奖学生名单,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一条  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15日前,学校将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上报省教育厅审批。学校在每年11月15日前,将国家助学金政策落实情况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二条  学校以现金或通过储蓄帐户、饭卡等方式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通过发送喜报等方式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发放过程中或发放后,若发现受助对象不符合资助条件,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并依程序取消其享受资助资格,追回已发放的资金。

学校要加强对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和管理工作,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要依程序取消其资格,除要求全额退还国家励志奖学金外,还将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并将作为不诚信记录,记入个人档案。

第十四条  各班级要教育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从各方面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接受师生监督,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公益活动,在思想品德和学业方面为其他同学做出榜样。

第十五条  学校资助管理中心要严格执行国家助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

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将国家助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及时发放到学生手中,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学校纪检、审计部门对国家励志奖学金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学校可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及网络等新闻媒体,对获奖学生先进事迹进行宣传,树立典型。对获奖学生要引导他们合理使用国家励志奖学金,鼓励他们珍惜荣誉,奋发向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西安铁路工程职工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学生“四金”发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贯彻落实贫困学生资助政策,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帮助我校贫困学生顺利完学业。根据陕财办教〔2007〕95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构建和谐社会、和谐校园的重大举措,是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优化教育结构,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的有效手段。

第三条  奖学金、助学金、特困学生救济金和勤工补助金统称为“四金”。 “四金”由我校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我校高职计划内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并学习优异的学生。

第二章 发放范围及条件

第四条  凡被我校正式录取注册的计划内普招学生,交清学费和住宿费后,均可按本办法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勤工助学金、特困救济金和勤工补助金。

第五条  四金的基本发放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4、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四金评定

l、有反对社会主义祖国、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言行者;

2、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或社会公德行为受到纪律处分者;

3、参与不健康活动者,有其他违纪或者不诚实守信行为者;

4、不积极参加学校及办学部门组织的各种活动者;

5、生活不节俭,在外租房、酗酒、抽烟、赌博、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或有其它超出学生消费水平的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者。

第七条  凡取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参与学校除勤工补助金之外的“四金”评定与发放;凡取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参与学校奖学金评定与发放;凡取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不参加学校助学金评定与发放。

第三章  提取及发放标准

第八条  四金提取标准

1、根据陕西省相关文件规定,按照教育事业收费(不含科研收入和学生住宿费)的6%提取,作为“四金”的基金。

2、奖学金按基金总额的30%左右提取。

3、助学金按基金总额的30%左右提取。

4、特困学生救济金按基金总额的10%提取。

5、勤工补助金按基金总额的28%左右提取。

6、学校资助机构工作经费按基金总额的2%左右提取。

第九条  四金发放标准

(一)奖学金

1、一等奖         800元/每生每学年

2、二等奖         500元/每生每学年

3、三等奖         300元/每生每学年

(二)助学金

助学金            600元/每生每学年

(三)特困救济金

特困救济金具体救济标准,根据特困学生实际情况、申请人数、困难程度等因素确定,每学年发放一次。有特殊情况的,经校领导同意后,可提前发放。

(四)勤工补助金

按照陕西省相关文件规定,提取总金额的28%,用于勤工俭学。学校将提供岗位给贫困学生。

第四章  四金发放办法

第十条  奖学金发放办法

奖学金是奖励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学习态度、体育锻炼、集体观念、劳动观点、文明礼貌、讲究卫生、为同学服务等方面表现良好的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高职学生。

(一)一等奖学金发放条件:

被评为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学习成绩优秀,平均成绩85分以上,学科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综合测评成绩在本班位于前2-3名。

(二)二等奖学金发放条件:

学习成绩良好,平均成绩分80以上,学科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综合测评成绩在本班位于前8名,操行达优。

(三)三等奖学金发放条件:

学习成绩良好,平均成绩70分以上,学科单科成绩不低于60分,综合测评成绩在本班位于前30%以内,操行达良以上。

第十一条  奖学金按学年评比、发放。由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考核并申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校领导审批的程序发放。

第十二条  助学金发放办法

(一)为了缓解普招班学生经济困难、支持和保证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在国家统招生中实行助学金制度。

(二)助学金按每人每学年600元标准发放,学校根据上级规定按月发放。

(三)助学金发放办法

发放对象为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采用个人申请、班级认定评议组讨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学校审批的程序发放。每学期在规定的时间按照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安排,班级认定评议组要认真组织推荐。要求真实、准确、不弄虚作假。审核无误后,班级认定评议组组长签名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经校领导审批后,学生签名后领取。

第十二条  特困救济金发放办法

(一)具体救济标准,根据特困学生实际情况、申请人数、困难程度等因素确定,每学年发放一次。有特殊情况的,经校领导同意后,可提前发放。

(二)凡享受特困救济金的学生,应该勤俭节约、艰苦朴素、刻苦学习、热心为同学服务,要把有限的救济金用到最需要的地方。

第十三条  勤工补助金发放办法

(一)学生应该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公益劳动。每学期各班级的学生在辅导员的组织下,按照学校有关部门的安排参加公益劳动,对参加公益劳动的学生,学校根据有关政策给予勤工俭学补助金。辅导员负责公益劳动的登记、考核,公益劳动登记考核表经辅导员签名、资助中心审查、校领导审批后,学生签名在财务按班级领取。

(二)学校积极创造条件为学生提供勤工俭学岗位。根据学校提供的勤工俭学岗位和工作需求及劳动报酬、学生自愿申请报名,学校有关部门登记批准,学生参加了勤工俭学劳动后,由资助中心审查、校领导审批后,按有关政策支付勤工俭学岗位补助金。学校提供的勤工俭学岗位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要加强对“四金”发放的评定和管理工作,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要依程序取消其资格,除要求全额退还外,还将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并将作为不诚信记录,记入个人档案。

第十五条  各班级要教育获得奖学金学生从各方面严格要求自己,自

觉接受师生监督,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公益活动,在思想品德和学业方面为其他同学做出榜样。

第十六条  学校资助管理中心要严格执行上级文件的相关规定,将四金及时发放到学生手中,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学校纪检、审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西安铁路工程职工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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