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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就业签约规范

发布时间:2015-02-13

1. 毕业生就业洽谈应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应在学校的指导下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2. 用人单位应向学生和学校如实介绍本单位的情况,出示相关介绍信及营业执照副本等。同时应明确提出对毕业生的要求、使用意图及待遇等。

3. 毕业生应向用人单位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包括成绩、奖惩情况、身体状况等)。

4. 毕业生及用人单位的相互承诺应在《就业协议书》备注栏注明,经各方签章生效后具有法律效力。

5. 毕业生在签定协议时,首先必须仔细阅读协议书上有关条款和规定,如实认真填写“毕业生情况及意见”一栏,在协议书“用人单位意见”一栏中盖用人单位人事主管部门的印章,在“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意见”一栏中,分以下几种情况:

⑴若用人单位为市(地区)属单位的,此栏加盖该市(地区)人事局同意的印章;

⑵若用人单位是省属单位的,此栏盖省级厅、局委人事部门印章;

⑶若用人单位是中央部委直属或中央驻地方单位的,此栏可以省略,即属有用人自主权的单位;

⑷若用人单位是民营、三资等性质的企业,此栏也可加盖所属市(地区)人事局、人才交流中心或所属省人才交流中心印章;

6. 就业协议书的签订程序:

⑴毕业生如实填写《毕业生情况和意见》栏;

⑵用人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填写《用人单位情况和意见》栏并加盖公章;

⑶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填写意见并加盖公章(有用人自主权的单位此项可略);

⑷学校毕业生就业部门签章。

7. 签订就业协议的注意事项:

每个毕业生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生效后,一方提出违约须经另两方书面同意,并分别向另两方承担违约责任。

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和报考专升本的毕业生应在签订就业协议前向用人单位说明情况,并在《就业协议书》备注栏注明考取后就业协议的效力问题,否则按违约处理。

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后,应在一周内及时将《就业协议书》交到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签,协议生效,并应及时向用人单位反馈。逾期不交至学校或未及时向用人单位反馈,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或影响个人就业的,后果自负。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后,未及时将《就业协议书》交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审签,又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一经学校发现或用人单位追究,应向学校和用人单位分别承担违约责任。

8. 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的最后期限是每年的五月十五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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